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5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0 月 15 日
- 當事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凌忠嫄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551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訴訟代理人 張書豪 莊偉廷 被 告 帝鴻徠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王翊臻 被 告 王藝穎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上午九時二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110年10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清,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5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彥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5 日書記官 吳昭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