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6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8 月 18 日
- 法官莊仁杰
- 法定代理人賴泰明
- 原告風雅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高天來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628號 原 告 風雅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泰明 被 告 高天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因被告異議而視為起訴,原告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6萬9,104元,扣 除其聲請支付命令繳納之500元,尚應補繳36萬8,604元,前經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3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 卷可稽。然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收費答詢表查詢附卷可查,其訴尚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莊仁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8 日書記官 徐語姍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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