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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642號

拆除違建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9 月 05 日

法官梁夢迪

原告
侯美月
訴訟代理人
蕭世光律師
被告
李麗蕉
訴訟代理人
李依蓉律師
被告
和亨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世龍
訴訟代理人
楊登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違建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7日所為之判決(下稱原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及「事實及理由欄」中,關於「臺北市和亨大廈管理委員會」之記載,均應更正為「和亨大廈管理委員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有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梁夢迪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程省翰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642號於民國 112 年 09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拆除違建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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