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680號
- 上訴人
- 郭永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呂瑞貞律師(即被繼承人賴雲水之遺產管理人)間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6萬9,5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6,29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0年度重訴字第680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呂瑞貞律師(即被繼承人賴雲水之遺產管理人)間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6萬9,5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6,29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