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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716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29 日

法官蘇嘉豐

原告
陳世宜
原告
陳世祥
原告
陳怡均
原告
陳品羽
原告
陳昱良
原告
陳煬燈
原告
陳榮治(即陳榮吉之繼承人)
原告
陳榮叁(即陳榮吉之繼承人)
兼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麗琴
被告
游淑英(亦為楊玉城之繼承人)
被告
追加被告 楊泰章(即楊玉城之繼承人)
訴訟代理人
李建民律師

追加被告 楊咊原(即楊玉城之繼承人)

楊祐安(Yu-An Yang)(即楊玉城之繼承人)

楊泰輝(即楊玉城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14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一行「民事裁定」之記載,應更正為「民事判決」,當事人欄「楊泰輝(即楊玉成之繼承人)」之記載,應更正為「楊泰輝(即楊玉城之繼承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蘇嘉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靜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716號於民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借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