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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717號

履行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25 日

法官溫祖明

上訴人
即原告
賴秀卿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元大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2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7萬8,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溫祖明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佳儒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717號於民國 111 年 01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履行契約,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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