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746號
- 上訴人
- 興松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志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交通部高速公路局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2年4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1,771,74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37,49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