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2 月 16 日
- 當事人亞昕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姚連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75號 原 告 亞昕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姚連地 訴訟代理人 蔡順雄律師 鄭凱威律師 黃筑瑄律師 複 代理人 林子峰律師 被 告 陳峻郎 陳峻忠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廷隆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10日 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主文欄第一項關於「陳竣郎」、第二項關於「陳竣忠」之記載,應分別更正為「陳峻郎」、「陳峻忠」;事實及理由欄關於「陳竣郎」、「陳竣忠」、「陳欣諭」之記載,應分別更正為「陳峻郎」、「陳峻忠」、「陳欽諭」。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6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珮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6 日書記官 張惠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