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75號
- 原告
- 亞昕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姚連地
- 訴訟代理人
- 蔡順雄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鄭凱威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黃筑瑄律師
- 複代理人
- 林子峰律師
- 被告
- 陳峻郎
- 被告
- 陳峻忠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林廷隆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10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主文欄第一項關於「陳竣郎」、第二項關於「陳竣忠」之記載,應分別更正為「陳峻郎」、「陳峻忠」;事實及理由欄關於「陳竣郎」、「陳竣忠」、「陳欣諭」之記載,應分別更正為「陳峻郎」、「陳峻忠」、「陳欽諭」。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