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72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75號

清償債務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2 月 16 日

法官黃珮如

原告
亞昕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姚連地
訴訟代理人
蔡順雄律師
訴訟代理人
鄭凱威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筑瑄律師
複代理人
林子峰律師
被告
陳峻郎
被告
陳峻忠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廷隆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10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主文欄第一項關於「陳竣郎」、第二項關於「陳竣忠」之記載,應分別更正為「陳峻郎」、「陳峻忠」;事實及理由欄關於「陳竣郎」、「陳竣忠」、「陳欣諭」之記載,應分別更正為「陳峻郎」、「陳峻忠」、「陳欽諭」。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珮如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惠晴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75號於民國 111 年 02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債務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