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921號
- 原告
- 原創行銷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文華
本件原告與被告展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
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6344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萬元,應繳裁判
費276,00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後,尚應
補繳275,500元。茲限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