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9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1 月 02 日
- 當事人原創行銷有限公司、黃文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921號 原 告 原創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文華 本件原告與被告展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6344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萬元,應繳裁判 費276,00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後,尚應補繳275,500元。茲限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俐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 日書記官 陳信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