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金字第39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江淑貞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凱基期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糜以雍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0年度金字第39號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79萬7,844元(計算式:539萬7,844元+40萬元=579萬7,84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萬7,630元(捌萬柒仟陸佰參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