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金字第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2 月 07 日
- 當事人江淑貞、凱基期貨股份有限公司、糜以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金字第3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江淑貞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凱基期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糜以雍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0年度金字第39號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 償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79萬7,844元(計算式:539萬7,844元+40萬元=579萬7,84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萬7,6 30元(捌萬柒仟陸佰參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 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唯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鞠云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