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2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2 月 08 日
- 當事人網路家庭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詹宏志、楊子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214號 聲 請 人 網路家庭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宏志 代 理 人 楊子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144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1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姜悌文 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214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編號 1 技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葉培城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新店分行 109年3月31日 226,568元 HTB0000000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8 日書記官 陳弘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