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542號
- 聲請人
- 張大興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192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3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542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斯其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9ND0000000 0 1 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