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亡字第55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閏股)
上列聲請人聲請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宣告失蹤人劉漢良(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失蹤前居住地址:新北市○○區○○○○00號)於民國94年2月25日下午12時死亡。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劉漢良遺產負擔。
理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後,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遭遇特別災難者,得於特別災難終了滿1年後,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失蹤人劉漢良已逾80歲,自民國87年2月25日失蹤,迄今已逾3年,且未在監所,亦查無入出境資料等語,業據提出新北○○○○○○○○○函、內政部移民署函、新北市政府社會局函、新北市政府殯葬管理處函、臺北市殯葬管理處函、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函、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函、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新北市坪林區公所函、戶籍資料、失蹤人口系統身分證集中查詢資料表、全民健保資料、國防部法律事務司函、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表、完整矯正簡表等件為證,並有本院依職權調閱失蹤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表、勞工保險與健康保險投保資料、就診紀錄、入出境資料、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復有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函、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函及函附失蹤人口個別查詢資料報表、新北市政府殯葬管理處函、臺北市殯葬管理處函等件在卷可稽,是本件失蹤人於87年2月25日經通報行蹤不明,迄今生死不明,足堪認定。又本件業經公示催告,今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自得為死亡宣告。失蹤人於87年2月25日經通報列為失蹤人口,失蹤人於失蹤時為69歲,故依法計算至94年2月25日失蹤滿7年,推定失蹤人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據上,本件死亡宣告之聲請,均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家事法庭法 官 陳諾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