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仲訴字第5號
- 上訴人
-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龐德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燦能等間,請求撤銷仲裁判斷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1年12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702,86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3,77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