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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9740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0 月 04 日

異議人
羅勝綸

上列異議人因聲請人樓慧卿與相對人瑞傑國際地產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瑞傑恒昇國際地產股份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11年8月25日所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之全部或一部,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發命令之法院提出異議,民事訴訟法第516條第1項定有明文。蓋得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者既以債務人為限,倘異議人非債務人,即難認其異議為合法,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查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25日所發111年度司促字第9740號支付命令,相對人為瑞傑國際地產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瑞傑恒昇國際地產股份有限公司),異議人僅為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然異議人於111年9月13日以自己名義具狀對上開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形式上並非代理相對人瑞傑國際地產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異議,揆諸前揭說明,異議人既非支付命令所列之相對人,自不得就上開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異議人之聲明異議,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首開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9740號於民國 111 年 10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支付命令,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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