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聲字第1373號
- 聲請人
- 臺北市政府
- 法定代理人
- 柯文哲
- 相對人
- 林知蔚
林明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參佰伍拾壹萬捌仟陸佰參拾貳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經本院107年度重訴字第1334號及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重上字第335號裁判確定,第一、二審(含追加之訴)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百分之93,餘由聲請人負擔,合先敘明。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聲請人於第一、二審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513,390元及2,270,085元,合計3,783,475元。是以,本件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所繳納之裁判費確定為3,518,632元【計算式:3,783,475×0.93=3,518,632,元以下四捨五入】,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