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國字第42號
- 原告
- 李彥川
- 被告
- 財政部
- 法定代理人
- 莊翠雲
- 被告
- 財政部關務署
- 法定代理人
- 彭英偉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徐琬筑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劉彥菱
- 被告
- 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
- 法定代理人
- 陳世鋒
- 訴訟代理人
- 楊沛勳
上列當事人間國家賠償等事件,被告財政部法定代理人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莊翠雲為被告財政部法定代理人蘇建榮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其代理權消滅者,應由有代理權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70條之規定自明。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於本院111年度國字第42號國家賠償等事件判決前之民國112年1月31日變更為莊翠雲,有被告提出之任命令可稽,莊翠雲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