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家繼訴字第55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任洵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任中原、蒲仁勇、蒲天名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17日所為111年度家繼訴字第55號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538,72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3,769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家繼訴字第55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任中原、蒲仁勇、蒲天名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17日所為111年度家繼訴字第55號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538,72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3,769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