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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39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2 月 09 日

法官陳智暉

上訴人
展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克信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弘翔開發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2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其上訴利益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41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智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簡硯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建字第39號於民國 112 年 02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工程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