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85號
- 上訴人
- 聚展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雿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佑福營造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核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93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萬877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建字第85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佑福營造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核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93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萬877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