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救字第1828至1834號
- 聲請人
- 姜廣利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間聲請再審事件(案號如附表B欄所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顯無勝訴之望,係指聲請訴訟救助之當事人所提起之訴或上訴依其主張之事實於法律上本無獲得勝訴之望,或其起訴或上訴為不合法之情形而言(最高法院75年度台抗字第227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
二、聲請人主張其與相對人間如附表B欄各編號所示聲請再審事件(下合稱各聲請再審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惟各聲請再審事件業經本院以聲請再審不合法裁定駁回在案,即顯無勝訴之望,揆諸前揭說明,其聲請訴訟救助,自無從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A:本件案號 B:聲請再審事件案號 01 111年度救字第1828號 111年度聲再字第1660號 02 111年度救字第1829號 111年度聲再字第1661號 03 111年度救字第1830號 111年度聲再字第1662號 04 111年度救字第1831號 111年度聲再字第1663號 05 111年度救字第1832號 111年度聲再字第1664號 06 111年度救字第1833號 111年度聲再字第1665號 07 111年度救字第1834號 111年度聲再字第166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