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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17 日

法官蔡政哲蕭涵勻姚水文

如附表「本件案號」所示

聲請人
姜廣利 住○○市○○區○○路000巷00號1樓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原名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間請求給付電信費聲請再審事件(各案號如附表所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顯無勝訴之望者,係指聲請訴訟救助之當事人所提起之訴或上訴依其主張之事實於法律上本無獲得勝訴之望;或其起訴或上訴為不合法之情形而言(最高法院87年度臺抗字第660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查聲請人對如附表「原確定裁定案號」欄位所示之事件聲請再審,以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為由,聲請訴訟救助,惟該等聲請再審事件業經本院以聲請不合法裁定駁回,即顯無勝訴之望,揆諸前揭說明,其聲請訴訟救助,自無從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政哲

法 官 蕭涵勻

法 官 姚水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華瑋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本件案號   原確定裁定案號  聲請再審事件案號 1 111年度救字第2106號 110年度聲再字第1216號 111年度聲再字第1887號 2 111年度救字第2107號 110年度聲再字第1217號 111年度聲再字第1888號 3 111年度救字第2108號 110年度聲再字第1218號 111年度聲再字第1889號 4 111年度救字第2109號 110年度聲再字第1219號 111年度聲再字第1890號 5 111年度救字第2110號 110年度聲再字第1220號 111年度聲再字第1891號 6 111年度救字第2111號 110年度聲再字第1221號 111年度聲再字第1892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高法院87年度臺抗字第660號於民國 111 年 08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