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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簡上字第334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06 日

法官林鈺琅賴淑萍李桂英

上訴人
楊文禮
上訴人
特別代理人 楊孟青
被上訴人
AW000-A110153(真實姓名、住居所均詳卷)
訴訟代理人
王羽潔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辯論終結,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鈺琅

          法 官 賴淑萍

法 官 李桂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劉士筠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簡上字第334號於民國 112 年 11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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