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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51號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3 月 24 日

法官莊仁杰

聲請人
徐瑤娟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宏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本院109年度重訴字第906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九年度重訴字第九○六號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於中華民國一○九年十一月三日、一○九年十二月十五日、一一○年二月二十三日、一一○年四月二十六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本文、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本院109年度重訴字第906號),現聲請人提起上訴,因兩造對於民國109年11月3日、109年12月15日、110年2月23日、110年4月26日言詞辯論筆錄記載有爭議,爰依法聲請交付該等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為本院109年度重訴字第906號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其在得聲請期間內提出本件聲請,並已大致敘明其維護法律上利益之理由,經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另依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4項規定,併諭知聲請人就取得之法庭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莊仁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賴竺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151號於民國 111 年 03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交付法庭錄音光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