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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30號

第三人聲請閱卷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14 日

法官宣玉華

聲請人
花南芳
代理人
林義福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覽卷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聲請人閱覽本院一○八年度重訴字第九九六號拆屋還地等事件卷宗。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臺北市○○區○○段○○段000○0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所有權人陳銘祥、許國松前向本院訴請吳勁霖等人拆除坐落於系爭土地上之同段67建號建物即門牌號碼臺北市○○區○○○道000巷00弄0號,磚造1、2樓之房屋(下稱系爭房屋),返還土地及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經本院108年度重訴字第996號判決(下稱系爭判決)判命吳勁霖等人應拆除系爭房屋返還土地,並給付不當得利確定,而系爭房屋經本院109年度司執字第69061號強制執行事件公開拍賣,由聲請人拍定,並已繳足全部價金,取得權利移轉證書,現陳銘祥、許國松聲請強制執行拆除系爭房屋,與聲請人確有法律上利害關係,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2條規定,聲請閱覽系爭判決卷宗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就其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民事執行處110年11月29日北院忠110司執辰字第62269號函、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等件為據,足認已盡釋明法律上利害關係之責,其聲請核與首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怡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30號於民國 111 年 01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第三人聲請閱卷,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