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30號
- 聲請人
- 花南芳
- 代理人
- 林義福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覽卷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聲請人閱覽本院一○八年度重訴字第九九六號拆屋還地等事件卷宗。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臺北市○○區○○段○○段000○0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所有權人陳銘祥、許國松前向本院訴請吳勁霖等人拆除坐落於系爭土地上之同段67建號建物即門牌號碼臺北市○○區○○○道000巷00弄0號,磚造1、2樓之房屋(下稱系爭房屋),返還土地及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經本院108年度重訴字第996號判決(下稱系爭判決)判命吳勁霖等人應拆除系爭房屋返還土地,並給付不當得利確定,而系爭房屋經本院109年度司執字第69061號強制執行事件公開拍賣,由聲請人拍定,並已繳足全部價金,取得權利移轉證書,現陳銘祥、許國松聲請強制執行拆除系爭房屋,與聲請人確有法律上利害關係,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2條規定,聲請閱覽系爭判決卷宗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就其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民事執行處110年11月29日北院忠110司執辰字第62269號函、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等件為據,足認已盡釋明法律上利害關係之責,其聲請核與首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