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877號
- 上訴人
- 蔡顯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間因111年度訴字第1877號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10萬5,01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2,83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訴字第1877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間因111年度訴字第1877號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10萬5,01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2,83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