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253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林麗君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楊子嫻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 112年10月27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 26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0,1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訴字第3253號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楊子嫻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 112年10月27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 26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0,1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