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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253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27 日

法官林禎瑩

上訴人
即被告
林麗君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楊子嫻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 112年10月27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 26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0,1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禎瑩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葉佳昕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3253號於民國 112 年 11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債務人異議之訴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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