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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42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6 月 13 日

法官溫祖明

原告
楊琳敏
訴訟代理人
賴忠明律師
複代理人
陳心慧律師
被告
丁莉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溢繳之訴訟費用新臺幣捌仟零肆拾元准予返還。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係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71萬5,073元,及自起訴狀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71萬5,07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7,928元,原告前於民國111年1月4日繳納8,040元、於111年4月25日繳納2萬7,928元,溢繳8,040元(計算式:8,040元+2萬7,928元-2萬7,928元=8,040元),是本件原告繳納之訴訟費用有溢收情事,爰依上開規定予以退還。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溫祖明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佳儒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342號於民國 111 年 06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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