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42號
- 原告
- 楊琳敏
- 訴訟代理人
- 賴忠明律師
- 複代理人
- 陳心慧律師
- 被告
- 丁莉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溢繳之訴訟費用新臺幣捌仟零肆拾元准予返還。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係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71萬5,073元,及自起訴狀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71萬5,07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7,928元,原告前於民國111年1月4日繳納8,040元、於111年4月25日繳納2萬7,928元,溢繳8,040元(計算式:8,040元+2萬7,928元-2萬7,928元=8,040元),是本件原告繳納之訴訟費用有溢收情事,爰依上開規定予以退還。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