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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692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4 月 11 日

法官張瓊華

原告
林秀麗
訴訟代理人
陳怡伶律師
複代理人
林天福律師
被告
袁勝軍

袁健笙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17日所為之民事判決,其正本與原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林天福律師」之記載,應更正為「複代理人 林天福律師」。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1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瓊華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邱美嫆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3692號於民國 112 年 04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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