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4565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黃素玉
林黃素嬌
黃素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陳志焜、張書凡等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12日所為111年度訴字第4565 號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4,334,47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207,28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同法第 441條裁定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