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51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家繼訴字第39號

確認遺囑無效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9 月 07 日

法官劉台安

上訴人
即原告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新北市榮民服務處
法定代理人
林振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大興間請求確認遺囑無效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4969萬4077元,應繳之第二審裁判費為67萬40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7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台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尹遜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家繼訴字第39號於民國 112 年 09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遺囑無效,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