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1064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孫祥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高志宏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9月2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全部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新臺幣(下同)1,500萬元,是本件上訴利益為1,5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萬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重訴字第1064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高志宏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9月2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全部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新臺幣(下同)1,500萬元,是本件上訴利益為1,5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萬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