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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316號

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7 月 19 日

法官陳彥君

上訴人
周筬淞
被上訴人
楊晴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111年度重訴字第316號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前經本院核定為新臺幣1,726萬9,478元(見本院卷第29至30頁),上訴人對原判決全部不服提起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4萬5,96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彥君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昭誼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316號於民國 111 年 07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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