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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5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債務人異議之訴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13 日
  • 法官
    陳雅瑩

  • 當事人
    遠電興業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591號 上 訴 人 遠電興業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曾怡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雲嘉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2年11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5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28,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3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雅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3日 書記官 陳薇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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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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