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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617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5 月 22 日

法官林瑋桓

上訴人
被告
京倫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俊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LEE LUONG SYLVIA S.Y(中文名:李承恩)等間因本院111年度重訴字第617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327,034,47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960,31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瑋桓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玉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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