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638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葉彩鳳
- 即被告
- 特別代理人 潘克信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旭耀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益如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53,832,940元(本件被上訴人主張引用本院另案即111年度重訴字第517號之計算,經本院於111年9月5日裁定訴訟標的價額確定在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728,68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