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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638號

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22 日

法官蘇嘉豐

上訴人
即被告
葉彩鳳
即被告
特別代理人 潘克信
被上訴人
即原告
旭耀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益如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53,832,940元(本件被上訴人主張引用本院另案即111年度重訴字第517號之計算,經本院於111年9月5日裁定訴訟標的價額確定在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728,68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蘇嘉豐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靜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638號於民國 112 年 08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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