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50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860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6 月 16 日

法官陳靜茹

上訴人
即被告
高志宏
即被告
高舶軒
被上訴人
即原告
孫祥福

上列當事人間因111年度重訴字第860號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高志宏、高舶軒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高志宏、高舶軒之上訴利益分別核為新臺幣(下同)1,500萬元、66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各為21萬6,000元、9萬9,5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二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靜茹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蔡汶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860號於民國 112 年 06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借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