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877號
- 上訴人
- 侯州燕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呂宗錡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4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上訴人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其上訴聲明原判決不利上訴人部分廢棄,上訴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萬6,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7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重訴字第877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呂宗錡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4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上訴人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其上訴聲明原判決不利上訴人部分廢棄,上訴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萬6,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7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