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41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980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7 月 14 日

法官李子寧

上訴人
即原告
游珮瑜
被上訴人
即被告
張嘉驊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上訴到院,未據繳納上訴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380萬804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萬292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子寧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幸雪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980號於民國 112 年 07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債務人異議之訴,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