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2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金字第110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1 月 26 日

法官林修平

上 訴 人即

原告
蕭春玉
原告
被上訴人即
被告
元大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宗聖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1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民國113年1月9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繳,此項裁定已於113年1月1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本院卷第205 頁)。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收費答詢表可考,是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修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宇美璇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金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