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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2171號

除權判決(股票)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13 日

法官陳智暉

聲請人
黃家愷(即黃大森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18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11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智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簡硯姝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1181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  票  號  碼 張數 股數 1 嘉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080CX0000000-0 1 47 2 嘉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082GX0000000-0 1 4 3 嘉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083GX0000000-0 1 7 4 嘉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084GX0000000-0 1 5 5 嘉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085GX0000000-0 1 6 6 嘉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086GX0000000-0 1 3 7 嘉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087NX0000000-0 1 8 8 嘉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088NX0000000-0 1 1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2171號於民國 111 年 12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除權判決(股票),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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