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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亡字第43號

死亡宣告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6 月 27 日

法官潘英芳

聲請人
李秋明

非訟代理人 連思藩律師

王繹捷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失蹤人蔡火欽(男,民國0年0月00日生)為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共有人,為消滅物之共有狀態,欲與失蹤人蔡火欽洽談系爭土地利用事宜,然聲請人遍尋無果,又見最高法院97年度台簡上字第21號民事判決中載明蔡火欽已於79年6月21日亡故,惟戶籍資料卻無記載除戶,顯為死生不明之狀態,爰依法聲請准對失蹤人蔡火欽為死亡宣告等語。

二、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後,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2項固有明文。惟按,失蹤人倘確已死亡,即不得聲請死亡宣告。而所謂失蹤,係指其人離去其住所或居所,經過一定年限,處於生死不明之狀態。是宣告死亡之聲請,依上揭規定,僅得對於生死不明經過一定期間之失蹤人為之,若其人業已死亡,即與宣告死亡之法定要件不合,在法律上無得為此項聲請之理由。

三、聲請人之上開主張,業據提出土地登記謄本、所有權狀等件為證。本院參酌土地、建物登記謄本所載,失蹤人蔡火欽係於4年7月2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為Z000000000號,地址則為日本東京都世田谷區玉川等等力町壹丁目60番地(見本院卷第11、23頁),復依職權函查蔡火欽之戶籍資料,雖查無名為蔡火欽且身分證統一編號為Z000000000號之人,然依姓名及出生日期查詢,查得父母為蔡枝、蔡王伴,出生別為三男,名同蔡火欽之人,此有臺北○○○○○○○○函在卷可參,茲因我國早期土地登記作業,並無記載所有權人之統一編號,嗣於88年間由電腦自動編配流水編號登錄以利電子化作業,足認前開土地登記謄本上記載之所有權人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應非自然人之統一編號,故本件失蹤人蔡火欽之真實身分,仍應核對其他證據資料,始得確定。又查,本院依職權調取93年度北簡字第701號卷(含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簡上字第403號、最高法院97年度台簡上字第21號卷)查明,卷附蔡火欽除籍資料上所載之父、母、出生別、出生日期等資料,核與臺北○○○○○○○○○函覆之戶籍資料相符(見本院93年度北簡字第701號卷第164、165頁、本院卷第27至33頁),且記載之日本住址亦與聲請人提出之土地登記謄本相同,自可推知該死亡人與本件系爭土地共有人蔡火欽,應為同一人,從而,蔡火欽既已於79年(即平成2年)6月21日死亡,即非生死不明之失蹤人,核與宣告死亡之法定要件有間,故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潘英芳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一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亡字第43號於民國 111 年 06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死亡宣告,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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