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仲訴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撤銷仲裁判斷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29 日
- 當事人崇偉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潘大興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仲訴字第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崇偉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大興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謝文土 謝金火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1年度仲訴字第3號撤銷仲裁判斷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85萬3,541元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8萬8,52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若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書記官 林俐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