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勞小字第1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加班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17 日
- 法官莊仁杰
- 原告王元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小字第121號 原 告 王元翔 上列原告與被告齊家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加班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甚明。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111 年度勞補字第386號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333元,該裁定並於民國111年7月1日送達原告,有上開裁定、本院送達 證書各1份在卷可稽。原告迄今仍未補繳裁判費,有本院民 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附卷足憑,揆諸上開說明,其訴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7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莊仁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7 日書記官 林祐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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