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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簡字第174號

給付短少薪資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1 月 09 日

法官陳裕涵

上訴人
即原告
陳能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育達學校財團法人等7人間請求給付短少薪資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9日判決上訴人全部敗訴,上訴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65,14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955元,然係請求給付薪資,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之規定,得暫免徵收前開所定裁判費之三分之二,故應暫先繳納之裁判費為1,9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裕涵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林怡彣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勞簡字第174號於民國 112 年 01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短少薪資,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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