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訴字第402號
- 上訴人兼被告
-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熊明河
- 被上訴人即
上列上訴人與陳展明間因本院111年度勞訴字第402號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03,16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3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勞訴字第402號
上列上訴人與陳展明間因本院111年度勞訴字第402號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03,16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3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