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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字第155號

選任臨時管理人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19 日

法官吳佳薇

聲請人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宋秀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吉成興業有限公司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佳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弘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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