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字第1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選任臨時管理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19 日
- 當事人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宋秀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字第155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宋秀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吉成興業有限公司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佳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9 日書記官 陳弘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