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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字第155號

選任臨時管理人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26 日

法官吳佳薇

聲請人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宋秀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相對人吉成興業有限公司臨時管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欠繳民國116年至108年營利事業所得稅共計新臺幣118萬4,315元(含滯納金及滯納利息),且相對人唯一股東即董事張守吉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於111年2月25日以110年度監宣字第1083號民事裁定為受監護宣告之人,其董事一職當然解任,該公司無其他董事、股東及經理人可對外代表公司行使職權,致欠繳稅額無法移送強制執行。爰以利害關係人身分,依公司法第108條第4項準用第208條之1第1項規定聲請選任相對人臨時管理人等語。

二、按董事會不為或不能行使職權,致公司有受損害之虞時,法院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得選任一人以上之臨時管理人,代行董事長或董事會之職權。但不得為不利於公司之行為,公司法第208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該規定依公司法第108條第4項於有限公司之董事準用之。衡諸公司法第208 條之1第1項之立法意旨為解決董事會不為或不能行使職權致公司業務停頓,影響股東權益及國內經濟秩序,足見選任臨時管理人係以公司尚有繼續經營業務為必要。查聲請人聲請選任相對人之臨時管理人係為聲請向法院強制執行,以獲償相對人滯欠之營利事業所得稅,有欠稅查詢情形表、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監宣字第1083號裁定暨確定證明書、家事事件公告查詢結果、相對人公司章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10年度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欠稅人存款及集保資料查詢情形表為據(見本院卷第17-69頁),足見其聲請目的係為遂行稅捐稽徵程序,尚難認係欲避免相對人之業務停頓遭受損害或基於股東權益或國內經濟秩序而為之,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核與公司法第208條之1第1項之立法意旨不符,本件聲請難認有據,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佳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弘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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