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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字第162號

簿冊保管人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9 月 07 日

法官賴淑萍

聲請人
劉汝熹即英屬維爾京群島商迪生創建亞太股份有限
聲請人
公司臺灣分公司之清算人
相對人
英屬維爾京群島商迪生創建亞太股份有限公司臺灣
住○○市○○區○○○道0段000號10樓 送達代收人 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分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指定劉汝熹為英屬維爾京群島商迪生創建亞太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英屬維爾京群島商迪生創建亞太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股份有限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於民國110年2月24日起解散,並辦理清算,相對人業於111年3月11日清算完結,並於同日經董事書面決議選任劉汝熹為簿冊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劉汝熹為相對人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三、查聲請人主張上開事實,業據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10年度司司字第161號呈報清算人事件卷宗核閱無訛,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淑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李佳儒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字第162號於民國 111 年 09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簿冊保管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