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1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字第85號

簿冊保管人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12 日

法官黃愛真

聲請人
柯文昌即普訊捌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指定柯文昌為普訊捌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普訊捌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普訊捌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業已依法清算完結,並徵得柯文昌同意擔任各項簿冊文件之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柯文昌為上開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經本院依職權調閱110年度司司字第228號呈報清算人事件卷宗查核屬實。本件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81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愛真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曉雁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