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字第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簿冊保管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12 日
- 法官黃愛真
- 當事人柯文昌即普訊捌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字第85號 聲 請 人 柯文昌即普訊捌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指定柯文昌為普訊捌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普訊捌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 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普訊捌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業已依法清算完結,並徵得柯文昌同意擔任各項簿冊文件之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柯文昌為上開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經本院依職權調閱110年度司司字第228號呈報清算人事件卷宗查核屬實。本件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81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2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愛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2 日書記官 王曉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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